未來我國民法與刑法看待成人年紀一致。
學了這麼多高中公民與社會,就是要用喔
依照法定程序,總統蔡英文於正式透過總統令,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副署公布「民法刪除 981 條及 990 條;並修正第 12、13 、973 、980、 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
► 相關修正條文將於 2023 年生效
民法 第 1128 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9期)
發行日期: 2021.01.07
法規期間: 2020.12.01~2020.12.15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民法
一、 修正民法及其施行法
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摘要其重點如下:
(一) 修正民法
1 成年之年齡自20歲降為18歲(修正第12條、第13條)。
2 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滿18歲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或離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修正第973條、第980條、第1049條、刪除第981條、第990條)。
3 刪除對於未成年但已結婚者之收養、監護、由家分離等規定(修正第1077條、第1091條、第1127條、第1128條)。
(二) 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1 本次民法修正規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2 於2023年1月1日前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者,自該日起為成年。
3 於2023年1月1日前未滿20歲但已合法取得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者(例如: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該權利或利益仍為有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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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28 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啃老族?沒關係,用這個法條趕走他!】
新聞報導,某人長年不工作、沉迷遊戲,一直到37歲都還住在家裡靠父母接濟生活。父母於心不忍讓孩子住在家裡,但卻長年沒有起色,最後忍痛提告把他「趕」出家門。
🎸什麼?可以提告把家人趕走?
嚴格來說,法律是允許「家長」把「家屬」趕走。
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因此,只要你是「家長」,具有正當理由的時候,就可以把已經成年或未成年但已婚的家屬趕出家門,叫他們自力更生。
🎸誰是「家長」?家長能做什麼?
我們常聽到家長都是用來稱呼某人的爸媽,但在法律上,家長的定義不太依樣喔!
依照民法第1124條規定,所謂的家長,除非另外有指定,原則上是「家裡輩分與年紀最大的人」。
例如你們三代同堂一起居住,你們家的家長就應該是「爺爺奶奶阿公阿罵」其中一個人。(同輩份的話以年紀大者為家長)
貴為家長,但其實家長的法律權利並不多,除了上面提到「趕走後代」的權利以外,另一個權利是「管理家務」,除此之外就沒了。
要注意,管理家務跟代理是不一樣的概念喔!實務上有些判決裡會看到當事人誤以為「家長=什麼都要聽我的」,就擅自幫家屬去簽契約或決定其他法律事務,結果最後被法院打臉。
🎸怎樣算正當理由?
雖然家長可以趕走家屬,但也要「正當理由」才可以。
實務上承認過的正當理由,除了像是本案「靠家裡接濟、不事生產」以外,例如「沒有扶養家長」(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5號)、對家長有「暴力相向」的紀錄甚至是傷害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89年度家上字第166號),都是可以把家屬趕出家門的理由。
在查判決的時候,也會看到一些不合時宜的「正當理由」,例如丈夫死後妻子和別人通姦、小妾和別人往來,在民國初年的時候被認為是正當理由。但在我看來,這些基於不合理男女傳統的判決,都已經不值得再參考了,好孩子不要學。
(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544號、29年渝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例)
我要承認,在看到這則新聞以前我還真的不知道民法第1128條的存在…
民法裡「家」這個篇章,不管是在讀書還是執業的時候真的都是一個極度冷門的領域,一百次可能用不到一次,但這種法條在極端的情況還真的有奇效(專治啃老尼特族?),讀一讀還能學到文化歷史(原來民國20幾年還有妾的概念)
做法律有趣也在這裡,就是偶爾會驚呼「什麼!竟然有這種法條」,做到老也不無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