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府管理不當。
利益上:為了保障部分淡水河域船隻的觀光利益,保障海上漁民、娛樂船的利益。
所以水域跟山域的差距,應該只有利益上的差距,所以我目前解讀成因為漁民與觀光的利益衝突,政府選擇漁民與觀光船。
所以利用的法規上的優勢,持續封閉。
而最近新北市政府利用不正確的法規來限制水域浮具釣魚的活動,但是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法條依據。
我其實前幾年剛開始玩獨木舟的原因,就是看到日本Youtube影片,划的獨木舟,出去釣魚,然後到岸邊搭營,烤一尾自己釣的魚,但是當我開始瞭解法規之後,我就不敢再維持這一個夢想,因為才知道台灣法規上的限制。
山海永遠都在,人很渺小,永遠都會發生意外,所以才需要在教育上學習與山海共存。
登山會摔死,為何挖礦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出海會溺斃,為何捕魚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每種政策下,一定會有不同的受益者,透過受益者的多寡來決定政策,這是民主的一部份,不過這是目前的利益,還是長期的利益,這是大家需要思考的,荷包上的豐盈,還是精神富足與身體強健,就看大家如何取捨。
賺錢養家是必須的,運動遊憩調劑身心也是現代人必須的,就算利益歸利益,
台灣運動用品業產值:2018年470億台幣(來源 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的出口、內需),雖然無法查詢到台灣內需戶外產業的產值,但是可以用此想像如果台灣如歐美等國家開放,將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利益上來說,還是應該要開放。
目前 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 正在透過FB連署,透過這連署來跟政府請願,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也就是台灣封閉水域的主要法源,如果你支持,請在這邊點選"參加",透過統計的數量,可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8852895075081?ref=newsfeed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 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44/post
新北市政府公告
https://tour.ntpc.gov.tw/zh-tw/ContentPage/List?wnd_id=37&type=26&fbclid=IwAR27lgo_kvpMflpElZJP9CyAfK-w6v4mln5afd_fsJnc7_tXUxiqn-WKpc0
新聞報導:新北不撤禁止浮具釣魚公告 交部:牴觸中央法令失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72/5221645
經濟部統計處: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Bulletin.aspx?kind=9&html=1&menu_id=18808&bull_id=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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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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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行政程序實質完備,再談美豬美牛開放」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2020年9月8日上午召開「行政程序實質完備,再談美豬美牛開放」記者會,邀請衛福部部長、農委會主委或其他具發言權限之機關代表,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田君陽及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一同出席。對此邀約,衛福部並未提供出席名單,農委會則於昨(7)日表示將派員前來,卻於記者會舉行前 30 分鐘臨時表態不會出席。對此攸關國人健康重要議題,主管機關不願出席公聽會和記者會直接與各界溝通,迴避國會監督,時代力量黨團表示遺憾。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行政機關針對法規命令發布預告時,行政院的標準是要預告 60 天,但此次的行政命令預告 7 天即公告,實施日期仍為明(2021)年一月一日,讓人質疑究竟有何急迫性,完全漠視法制的程序。美豬美牛的議題在台灣爭議已久,立法院於 2012 年三讀修正食安法時也通過「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的附帶決議,另外,也曾經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做成開放美牛前,主管機關須先至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方能開放之主決議,過去民進黨委員在衛環委員會攻防時,也曾引用前述主決議作為依據。在附帶決議和主決議沒有變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怎麼可以違反立法院做出的決議,這是否代表立法院做出的決議形同具文?而要求機關出來說明,但機關明顯藐視國會。邱顯智委員呼籲,立法院應該盡快開議,讓行政命令可以進到委員會實質審查。
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強調,2010 年針對開放美牛修正食安法,民進黨團版本逕付二讀到三讀經過了 60 天以上,2012 年處理美牛萊克多巴胺殘留量也修正食安法,當時召開兩場公聽會,相關版本在委員會到三讀過程超過 90 天。我們不解,為什麼需要在週末緊急召開記者會,且僅預告 7 天。此外,衛福部在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亦有召開相關諮詢會議討論,但至今兩場會議紀錄在專區均未公開。而衛福部在九月七日預告公文上表示,若民眾針對預告修正的草案內容有意見,可以在衛福部的衛生法令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反映,但截至稍早記者會開始之前,均未在系統上查詢到讓民眾提出意見的地方。綜合以上,王婉諭委員質疑,機關在許多程序尚未完備、資訊公開疏失的情況下,要強行通過這樣的行政命令究竟是否合理?
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接續指出,面對美豬進口如此重要的食安議題, 在民主程序上政府卻有許多嚴重缺失, 明年一月才會正式生效,還有將這麼長的時間, 卻連一場公聽會也不打算召開。此外,在 2013 年到 2020 年之間,在每次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改時,都依照相關規定有超過 60 天。就算 2012 年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牛要進口時,也都有 28 天的預告期間,更不用提這次的開放,也還有許多相關的學術研究結果, 政府都還沒有透過會議做正式的討論, 實在令人失望。這次美豬的開放僅僅有 7 天的公告期,但我們知道豬肉以及豬內臟都是國人常常食用的產品 ,因此更需要比較長的預告時間,去針對所有食安的疑慮,做出更充分的溝通與研究, 並給國人一個清楚的說明與交代, 蔡政府千萬不要比馬政府退步。另外關於月齡超過 30 月的美牛進口,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在其今年六月出版的 EID 期刊所收錄的論文, 研究結果指出關於非典型的狂牛症仍具有傳染給人類的潛在風險。 因此 30 月齡以上美牛的進口, 並非如衛福部所說的,完全沒有安全的疑慮, 政府要誠實面對所有的科學研究結果,不可以只是提出單方面有利的訊息來欺騙人民。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則表示,年輕朋友都了解台美關係空前大好,因此需要貿易談判,讓台美關係持續升溫。但同時也質疑,在一個法治、民主國家,一定要用如此倉促、草率的方式,不與民間溝通嗎?而衛福部所公布的評估報告和過去都大同小異,裡面也沒有提對產婦母乳、嬰兒吸收有何影響。在農委會方面,目前只跟養豬協會溝通,但這樣真的能涵蓋所有豬農嗎?尤其許多中小型養豬戶在政府宣佈美豬開放前完全不知情。張育萌質疑政府到底甚麼時候才願意不預設條件、立場,真誠地和廣大的人民溝通。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田君陽也譴責,政府寧願為開放美豬美牛找千百個藉口,不願意為政策溝通想一個理由。上週社會各界都有細緻且科學的討論,但執政黨的回應竟是「美牛排骨吃十年都不會超標」,這是所謂有誠意的溝通嗎?我們希望立法院開議後,能夠有更完整的討論,補正程序。事實上立法院現在就在重蹈第九屆的覆轍,不論是過去的勞基法、一例一休、前瞻預算等,執政黨為了通過政策,先預設立場才進行溝通,執政黨質疑反對者不理性、不做功課等,都無助於政策討論。最後,針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 5 日表示,民進黨對美牛議題只有「昨是今是、今是昨是、國家最大利益」,公督盟希望在討論過程不要只把台灣利益、民主掛在嘴上,民主最好的實踐方式就是在國會殿堂利用既有機制解決政策問題。
邱顯智委員最後重申時代力量黨團的主張如下:
1. 反對只預告 7 天,應依照相關法規,以及過去審議案例,至少預告 60 天再公告。
2. 預告期間應召開公聽會或聽證。
3. 立法院做成新決議前,反對行政機關逕行違反立院決議。
4. 開放相關資訊應儘速公開。
5. 立院儘早開議,行政命令公告前,應先經立院質詢,呼籲召委排審,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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